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而组合商标就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由于组合商标综合了各要素之间的不同特点,所以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加上申请组合商标大大节省了分开注册的费用,所以图文色型兼备组合商标深受商标注册人的喜爱,因而得到了普遍而广泛的使用。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组合商标注册申请时,有些商标代理人经过分析后会建议委托人“将组合商标进行分开注册”。不明真相的委托人往往以为商标代理人这样做是为了多收代理费,其实真实的原因在这里:
第一,虽然组合商标具有图文色型兼备,且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注意,便于让消费者识别等优点,但是商标要求的组合必须协调,表达的中心思想必须明确。如果组合起来的商标让人觉得“牛头不对马嘴”,或者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不仅发挥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而且申请人提交此类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
第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中对“组合商标”的审查规定,组合商标中出现如下几种情况:(一)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二)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三)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五)商标图形部分近似;(五)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同时,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另外,我国对组合商标采取对各构成要素进行单一审查的审查方式,即要求构成组合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元素均不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才能通过审查。换句话说,就是只要组合商标中有一个构成要素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那么这个组合商标就会被驳回,最终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第三,将组合商标进行分开注册将会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且商标分别注册成功后,商标注册人可以进行商标组合使用。如果要申请注册的组合商标对于申请人来说非常重要的话,待分开注册的商标都授权后,在将两个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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