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补正程序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前,可能会收到商标局发出的要求部分申请文件的形式或者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的通知,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申请人按照通知书中指定的内容进行补正,并按时提交给商标局。修改后的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修改后材料达到合格要求的,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未做出说明或者修正的,不影响商标局做出审查决定。
二、驳回复审程序
在实质审查阶段,商标局认为全部或者部分申请材料不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的,可以作出驳回决定。对驳回申请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异议程序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初审公告的期限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任何人认为商标的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起异议。商标局正式受理异议申请后,会将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如果裁定异议申请不成立,异议申请人可以自收到裁定通知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原商标注册人(即被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也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样地,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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