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

时间: 2016-09-21 08:50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柳 点击:
       
       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使用权、独占权、许可使用权、禁止权、设立抵押权、投资权、转让权、继承权等。

       商标权的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商标侵权和商标犯罪的行为,从而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以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的制度。
 
       那么,商标专用权保护的途径有哪些呢?
 
       一、通过进行商标注册来保护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受到《商标法》和有关法规的保护。所以,保护商标权最重要的武器就是法律,而进行商标注册是最有效的方法。
 
       在进行商标注册的同时,也可以在主商标周围注册一系列的联合商标或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二、通过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来保护商标专用权。
 
       对在先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但未核准的,可以在初审公告期间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利用商标异议这一商标实质审查的基本程序来保护具有在先权益的商标,同样可以达到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
 
       三、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来保护商标专用权。

 
       对在先注册商标构成威胁并被认为具有争议的或注册不当的注册商标,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达到保护商标专用权的目的。这是在错过商标异议期限或者商标异议申请被驳回后的补救方法。
 
       四、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保护商标专用权。
 
       对在先注册商标构成威胁并被认为具有争议的或注册不当的注册商标,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裁定撤销的结果不服时,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通过认定驰名商标来达到特殊的全方位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通过进行驰名商标认定来扩大商标保护范围,提升商标保护强度。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行政、司法两种途径。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行政机关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和商标异议案件中进行驰名商标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争议案件中进行驰名商标认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机关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以往成批认定、集中管理的做法,转而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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