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混淆”时,商标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时间: 2016-10-26 23:17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柳 点击: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取得的权利,比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等。商标权容易与这些权利发生冲突,所以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得将他人已获得权利的企业名称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商标局已准予注册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混淆”时,商标权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混淆”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商标注册人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是企业名称所有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发生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
 
       如果与注册商标发生“混淆”的企业名称没有进行登记,或者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之日早于企业名称的登记之日,那么,商标权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果证据充分,根据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会责令涉案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承办部门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后,交由该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执行,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注册局备案。
 
       如果与注册商标发生“混淆”的企业名称的登记之日早于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之日,那么,企业名称所有人要求保护企业名称权的,反过来也可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并附送其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材料。对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由承办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会同企业注册局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处理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综上所述,当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混淆”时,商标权人首先应该查清楚该企业名称是否已登记,如果登记过,应明确登记之日是早于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之日,还是晚于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之日;其次,商标权人要求保护商标权的,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向省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请求;再次,提交给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权益被损害的相关证据应充分;最后,对于“恶意登记”的企业名称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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