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违法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其他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合法权益相冲突,都有可能导致所注册的商标被撤销。那么,撤销注册商标的理由有哪些呢?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商标权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存在违法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
进行商标注册是生产经营者获取商标专有权的必经程序。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比如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声音、颜色或其他构成元素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又不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
注册商标,需要经过申请、审查、核准等程序,在一般情况下,申请人也就是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属于注册事项的变更,商标权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的,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
注册人的地址,属于注册人的基本信息,涉及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行政、司法管辖权确定等事项,必须真实。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改变注册人的地址,属于注册事项的变更,商标权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注册人地址的,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外的其他注册事项。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外的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不提出变更申请,自行改变其他注册事项(如变更代理人),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五,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当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丧失了显著性的特征,且会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不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六,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注册成功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不但使注册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得不到发挥,产生不了任何价值,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第七,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只有经商标局公告后才具有法律效力。不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属于商标法禁止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同其他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合法权益相冲突”可分为下面两种情形:
第一,如果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确属相同或近似,威胁到在先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商标局会依法撤销后注册的商标。这符合我国注册商标的先申请原则。
第二,注册商标专用权同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他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商标局会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保障在先权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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