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时间: 2016-11-01 18:04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柳 点击: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三维标志作为商标的一种构成元素,也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平面标志和声音标志一样,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以使人们通过商标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但是,鉴于三维标志的特殊性,商标法规定了几种不得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的情形。那么,申请注册三维标志商标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法对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规定了三项限制性条件,具体包括:
 
       第一,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所谓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为实现商品固有的功能和用途所必须采用的或者通常采用的形状,如通用的灯泡形状、食品中的汤圆或麻花的形状等。对该类三维标志进行商标注册限制,主要是因为其作为商标不具备显著性特征,消费者也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同时,如果将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作为商标注册,会产生商标注册人的独占使用,这对其他生产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第二,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所谓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为使商品具备特定的功能,或者使商品固有的功能更容易地实现所必需使用的形状,如电动剃须刀的形状、电源插头的形状。对该类三维标志进行商标注册限制,主要是因为其作为商标注册不仅缺乏显著性,消费者无法通过该商标将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且还会因独占使用而阻碍此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第三,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所谓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为使商品的外观和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如瓷器装饰品的形状、珠宝的形状。对该类三维标志进行商标注册限制,主要是因为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为达到一定的价值而设计的,而不是为了使消费者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而设计的,不具有商标的功能。
 
       对上述三维标志注册为商标进行限制,不仅有利于发挥商标的功能,便于消费者区别不同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促进商标事业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及推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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