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服务商标的使用?

时间: 2016-11-01 18:08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柳 点击: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商品与服务一体化逐步加强,二者的市场区分界线越来越模糊。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些经营者或企业的“产品”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通过有形的证据证明无形的服务,在审查服务商标使用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或企业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其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或企业一旦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服务商标,且经审查准予注册后,该经营者或企业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
 
       一般而言,除了服务商标权人之外,其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或者企业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的标志,以及以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来表示服务特点,或者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的,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是,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那么,如何界定服务商标的使用呢?
 
       在商业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为使用了该服务商标:
  
       一、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二、在服务招牌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三、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工具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四、在服务人员的服装、鞋帽、标牌、名片、名信片等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五、在服务提供者的财务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六、通过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或者通过电视、网络等立体媒体使相关公众认识到其为服务商标的;
 
       七、在商业服务活动中使用了服务商标的其他行为。
 
       界定服务商标的使用应从服务商标功能入手,综合考虑其使用的服务行业特点,分析在案证据承载的商业信息和标识作用。如果其在服务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标明服务商标,且目的在于让相关公众区分服务的来源,有效防止侵权,这种使用方式即可构成法律意义上服务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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