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百伦”被判商标侵权须赔500万元

时间: 2016-06-24 10:23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admin 点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广受关注的新百伦商标权纠纷案,判令新百伦公司、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权;分别赔偿周乐伦500万元和5000元;新百伦公司在其开设的“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New Balance旗舰店”、“New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至此,洋品牌、本土品牌有关“新百伦”之争二审判决尘埃落定。

  据介绍,New Balance品牌于1906年在美国波士顿创立,被公认为世界“四大跑鞋”之一。因受到众多成功企业家和政治领袖青睐,在世界多个国家被誉为“总统慢跑鞋”、“慢跑鞋之王”,逐步成为国际化运动品牌。2006年,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成立,负责在国内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系列,并很快占领了很大的跑鞋市场份额。为适应中国市场文化,该公司选择用“新百伦”的中文名进行宣传和营销,并用“新百伦New Balance”标识。

  但与此同时,在国内还存在另一个“新百伦”:潮阳鞋帽公司于1996年8月获准注册“百伦”商标。该商标于2004年4月转让给本纠纷案原告周乐伦。2004年6月,周乐伦申请注册“新百伦”商标,2008年1月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包括“鞋”等商品上。2013年7月15日,周乐伦以经营“New Balance”鞋的盛世公司和新百伦公司侵犯其“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分别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和9800万元。

  法院认为周乐伦的“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新百伦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新百伦”标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了周乐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责任。确定新百伦公司向周乐伦赔偿被诉侵权期间销售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9800万元。盛世公司的使用具有合法来源,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向周乐伦支付合理支出费用5000元。

  对法院判决,新百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而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并综合全案证据,确定新百伦公司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原审判决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销售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作为计算赔偿损失的数额,予以纠正,其他事项维持原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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