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现他人的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且掌握了商标注册人“不使用”的证据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有利于发挥注册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避免造成商标资源的严重浪费,或者避免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那么,商标“撤三”申请如何撤销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
商标“撤三”请求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或者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其中,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特别注意:1.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2. 申请人应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可再加附页)。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申请撤销他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应该向商标局缴纳撤销商标费。撤销商标费是按类别收取的,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1000元人民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商标“撤三”申请的流程如下:
申请人向商标局递交商标“撤三”申请材料→申请人缴纳申请规费→商标局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商标局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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