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每一个注册事项(包括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都反映了一定的权利义务,是不能随意变动的,一旦注册事项在商标注册的有效期内,因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发生了变动,就应该及时到商标局办理相应的注册事项变更手续。
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和地址是商标注册的重要事项,是商标管理机关进行商标管理需要掌握的重要信息。商标注册人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有两种途径:(一)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如下文件:
(一)《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
2. 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3. 每一件商标(每一注册号)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并加盖申请人印章,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加盖代理人印章。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或者企业的营业执照等。
(三)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的,要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复印件;非申请人本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的,还要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要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1. 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应当出具事业单位主管机关的变更证明。
2.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
3.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
(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文件,跨国变更地址的除外。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应当提交在变更后地址所在国家享有居留权的证明文件。
(七)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八)对变更完成的变更后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变更证明》原件;对转让完成的受让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转让证明》原件;错误信息更正使得《商标注册证》发生变动的,应同时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
注意事项: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 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证明文件应由当地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每份申请应附证明文件一份。如果所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应由发证机关签章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一家企业多个商标一并变更,只需附送一份原件。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局缴纳变更规费。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变更费为500元人民币。申请人直接办理的,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账户中扣除规费。
变更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下发相关的书面通知,如《受理通知书》、限期补正通知书、变更证明或者不能核准变更申请的书面说明等。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直接将书面通知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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