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人可以自行改变核准注册的标志吗?

时间: 2016-12-13 17:43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顾问 点击: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内使用。
 
       商标是一种标志,包括平面标志和立体标志。其中,平面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立体商标即所使用的三维标志。这些标志都是商标专用权的客体部分,在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商标专用权之后,这些客体部分是不允许改变的。这是注册商标“合理使用”的一个限制性条件,也是注册商标使用的大前提。
 
       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改变”仅限于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商标。商标在注册过程中不指定颜色的,核准注册后在使用中也可以有颜色的变化。除此之外的其他改变都是不允许的,包括改变商标要素的排序、位置、字体、分割等。
 
       商标的功能在于用以区别商品的来源和服务的提供者。商标一经注册就不能再随意变动,否则就起不到通过商标使消费者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作用。商标注册人需要改变商标标志,那就意味着放弃原来的商标,而要使用一个新的商标,消费者需要重新认识和接受这个新的标志,将这个新的标志和新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所以,《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只有对改变后的标志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且应当经过法定的程序,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能享有改变后标志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若实际使用中对其注册商标的本质特征(或显著部分)进行了改变,改变后的商标让相关公众误认为是一件新商标,且对改变后的商标加注册标记的,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甚至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核准注册的标志,可能面临着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还有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甚至可能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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