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成功后,可以不使用吗?

时间: 2016-12-13 17:35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顾问 点击:

       商标最大的功能在于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申请人注册商标的初衷是希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如果商标注册成功后,将其束之高阁,不仅不利于发挥注册商标应有的功能,造成商标资源的严重浪费,也可能影响到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所以,商标注册人不仅应当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还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可能面临被他人申请撤销的风险。使用注册商标还应当规范使用,避免因使用不当而退化为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这也可能面临被他人申请撤销的风险。
 
       自该注册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如果他人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商标局正式受理后,将会给商标注册人寄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注册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需要提醒的是,商标注册人需要确保在商标局登记的注册人地址是可以收到邮件的。
 
       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使用的证据材料”既可以是自己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也可以是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如果他人以“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并附送相关的证据材料,商标局正式受理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作出决定。
 
       商标局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准予撤销或维持该注册商标的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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