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在商标上加印“注册商标”字样,也就是“注册标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见商家所售的商品上加印了“注册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或者数字商标等),以及在右上角标注了注册商标符号®。那么,商标注册人必须在所属商品上标明注册标记吗?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这表明,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商标注册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直接写出“注册商标”字样,也可以标明注册商标的记号。注册标记通常为字母“R”外加圈或者汉字“注”加圈,圆圈里的R表示的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起始字母。所以,商标注册人不是一定得在商标使用范围内的商品上标注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
但是,注册标记使用与否,直接后果是强调了注册人是否愿意通过标记的使用,对社会公示其商标权利状况。如果注册人积极地予以公示,不断在商品上提醒他人这些属于自己的权利范围,则他人的擅自使用就存在善意使用的可能性。
如果商标注册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记号的,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例如,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对商标注册标记使用方式的限制性规定,要求“注册商标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右下角或者右上角”。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商标注册人注册标记使用行为,不能因标记的不规范使用,使他人对商标注册内容产生误解。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主要采取自觉、自愿原则。实践中,商标使用人在同一商品上可以使用一个商标或者多个商标,可以使用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商标(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但是,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特别是使用注册商标标记时必须合法,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以便更好地发挥商标的区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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