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两大主要职责是对复审请求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那么,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进行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的审查时应遵循哪些原则呢?
一、当事人请求原则
专利的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都是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的。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审查决定或者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是复审或无效宣告的审查决定的结论已经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二、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换而言之,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给予了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三、公开原则
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都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
复审请求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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