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缺乏单一性的专利申请是如何处理的?

时间: 2017-01-13 18:04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顾问 点击:

       一项专利申请只限于一项发明创造,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单一性原则”。具体表现在: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即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中只能包含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限于一个独立的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只有一个独立的权利要求,或者在一个独立的权利要求之下还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也是符合单一性的原则的。同理,一件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只能包含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那么,对缺乏单一性的专利申请是如何处理的呢?

 
 
       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有时是明显的,有时要通过检索与审查后才能确定。对于缺乏单一性的专利申请,审查员通常会采取下列几种方法进行处理:(一)先通知申请人修改。如果审查员在阅读申请文件时,立即能判断出专利申请的主题之间明显缺乏单一性的,可以暂缓进行检索,先向申请人发出分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两个月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二)经过检索后再通知申请人修改。对于检索后才能确定专利申请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审查员可以视情况决定是暂缓进一步检索和审查,还是继续进一步检索和审查。不论是哪一种情况,申请人都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以克服单一性缺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如果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对审查员关于申请缺乏单一性的论点提出了反对意见,审查员认为反对意见成立,或者申请人对其申请进行修改后克服了单一性缺陷的,该申请的审查程序应当继续进行;反对意见不成立,或者未消除单一性缺陷的,审查员可以根据规定驳回该申请。
 
       按照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的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只限于一件发明创造。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例外。如果你申请的专利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或者属于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是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除此之外,都不符合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原则”,而应该对申请进行修改,或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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