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局进行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手续时,当事人都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的专利费用。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专利局的收费处缴纳专利费用,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专利费用。专利的类型不同,缴纳的费用项目不同,缴纳的金额也不同,另外还要遵循缴费期限和规定,所以缴款人在缴费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多缴、重缴或缴错的情形。那么,专利费用多缴、重缴或缴错了该怎么办呢?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第二章第4.2.1节“退款原则”中的规定,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三年内,提出退款请求。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那么,哪些情形符合退款的规定呢?
当事人可以请求退款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当事人多缴了专利费用,如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当年应缴纳第一年的年费为600元,但是当事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了900元,则多缴纳的300元可以向专利局提出退款请求。
(二)当事人重缴了专利费用,如当事人提出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应当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200元,当事人当事人缴纳了200元后,又缴纳了200元,则重复缴纳的300元可以向专利局提出退款请求。
(三)当事人错缴了专利费用,如当事人写错费用种类、申请号(或专利号)的;或者因缴费不足、逾期缴费导致权利丧失的,或者权利丧失后缴纳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专利局提出退款请求。
另外,经专利局核实确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应当主动退款给当事人:
(一)专利申请已被视为撤回或者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已被批准后,专利局作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前,已缴纳的实质审查费。
(二)在专利权终止或者宣告无效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公告后缴纳的年费。
(三)恢复权利请求审批程序启动后,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当事人已经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及相关费用。
对于多缴、重缴、错缴的专利费用,当事人该如何处理呢?
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提出书面的退款申请,说明理由并附具相应的证明。这里的“证明”包括专利局开出的费用收据复印件、邮局或者银行出具的汇款凭证等。值得注意的是,提供邮局或者银行的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经出具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的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退款请求中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或专利号)、要求退款的款项信息(如费用金额、票据号等)和收款人信息。其中,当事人要求通过邮局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和邮编;当事人要求通过银行退款的,收款人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开户行和账号信息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退款请求人应当是该款项的缴款人。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作为非缴款人请求退款的,应当声明是受缴款人的委托办理退款手续。
经核实,符合退款规定的,专利局应当按照退款请求中注明的收款人信息退款。退款请求中未注明收款人信息的,退款请求人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局应当按照文档中记载的相应地址和姓名或者名称退款。完成退款处理后,审查员应当发出退款审批通知书。被退的款项视为自始未缴纳。
经核实不予退款的,审查员应当在退款审批通知书中说明不予退款的理由。
[恒大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
www.wipoask.com)中部分图片及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仅以配图表达,无他意。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