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并附具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对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且修改时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
(一)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二)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
(三)需要依职权引入当事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四)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为提出反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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