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维持专利权有效;(二)宣告专利权无效。其中,宣告专利权无效包括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和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如果请求人针对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针对其余权利要求(包括以合并方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当宣告上述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部分权利要求无效,但维持其余的权利要求有效。
对于包含有若干个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如果请求人针对其中一部分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针对其余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则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应当宣告无效宣告理由成立的该部分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但维持其余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效力
(一)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决定中,维持专利权有效的,该专利权视为自视即存在。
(二)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另外,一项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被宣告无效的部分应视为自始不存在,但是被维持的部分(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同时应视为自视即存在。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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