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申请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情形

时间: 2016-11-22 18:15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顾问 点击:

       无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都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在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进行全面审查后会发出补正通知书;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那么,发明专利申请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如果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中仅描述了某些技术指标、优点和效果,而对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未作任何描述,甚至未描述任何技术内容的,专利申请属于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
 
       二、《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属于上述几个方面之一的,专利申请属于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
 
       三、《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对于其在国内就相同的发明提出的专利申请,属于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
 
       四、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上述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如果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
 
       五、《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如果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了两项以上完全不相关联的发明,则专利申请属于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
 
       六、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果申请人对其专利文件的修改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如申请人修改了数据或者扩大了数值范围,或者增加了原说明书中没有相应文字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一页或者数页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发明的实质内容等,则专利申请属于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
 
       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说明书应当记载发明的技术内容,且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说明书中不得使用贬低或者诽谤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但可以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说明书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专利申请属于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
 
       八、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另外,权利要求书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方案的内容无关的词句,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还不得使用贬低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权利要求书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则专利申请属于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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