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所以,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不是自动产生的,而是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启动的。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栏目信息包含:
(一)案件编号。
(二)专利的基本信息,即专利号、授权公告日、发明创造的名称和专利权人。
(三)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基本信息,即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电话、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电子邮箱、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经常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
(四)收件人的基本信息,即收件人的姓名、电话、电子邮箱、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
(五)专利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即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和机构代码,以及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和电话。
(六)根据专利法第45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上述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及所依据的证据。
(八)结合证据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具体陈述意见。
(九)附件清单。
(十)无效宣告请求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
(十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意见。
上述各栏中,除了第(一)栏和第(十一)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填写外,其他的均由请求人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的请求范围,未明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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