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下发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后,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反驳对方无效宣告的请求。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那么,专利无效宣告中的证据应当符合哪些要求呢?
专利无效宣告中的证据可分为物证和人证两类。不论是哪类证据,都应当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证明关系,对于不具关联性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排除。
专利无效宣告的物证应当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其中,证据的“合法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行为。
证据的“真实性”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三)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四)证据形成的原因和方式;
(五)证据的内容;
(六)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在专利无效宣告的口头审理程序中,证人应当出席作证,接受质询。证人的证言应当是对其亲身经历的具体事实的描述,且与审查案件直接相关。证人根据其亲身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坪林,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证人的证言,可以通过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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