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以及基本的审查和处理程序都与发明专利申请基本相同,具体包括对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对实用新型产品和技术方案的初步审查和对实用新型修改材料的初步审查三部分。
其中,对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包括:对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等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对实用新型产品和技术方案的初步审查包括:(一)对实用新型所保护的产品的范围、形状和构造进行审查;(二)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满足“新的”“适于实用”等一般性要求进行审查。
对实用新型修改材料的初步审查包括:(一)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审查;(二)对不同修改方式的审查:申请人主动修改;按照通知书要求修改;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二、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初步审查,在审查原则、审查范围和基本程序上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基本相同,具体包括对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和对外观设计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初步审查两个部分。
其中,对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初步审查包括:(一)对请求书中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类别的审查;(二)对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视图名称及其标注、视图尺寸、图片的绘制、照片的拍摄、色彩、图片或者照片的形式缺陷、图片或者照片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三)对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审查。
对外观设计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初步审查包括:(一)对法律规定不能授予专利权情况的审查;(二)对成套外观设计产品的审查;(三)对分案申请的审查;(四)对修改材料的审查;(五)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审查;(六)对两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审查;(七)对外观设计分类的审查。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申请,专利局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流程如下: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向申请人发送授权通知书,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专利局授权处办理登记手续,并到收费处缴纳相关费用,由授权处颁发专利权证书,并进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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