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外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的对象及方法

时间: 2016-10-08 10:27 来源: 恒大知识产权 作者: 胡柳 点击:

一、为什么要对向外申请专利进行保密审查?
 
       一般来说,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予以公开,使公众专利权届满之后能够自由实施该发明创造。但是,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也与普通专利一样予以公开,就会损害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因此,对这样的发明创造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二、对向外申请专利进行保密审查该从哪方面着手?
 
       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可以从以下两个环节入手:一是向国内申请专利的环节;二是向国外申请专利的环节。只有将两个环节相结合,才可能达到予以保护的预期效果。
 
       对此,《专利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三、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的对象有如下三个限定条件:第一,发明创造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二,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在中国完成的;第三,申请人准备就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第二条中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四、如何判断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呢?
 
       首先,从专利申请文件写明的发明人的角度进行判断。
 
       凡是被记载为发明人的,就应当被认定为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如果其研发工作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则应当认定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凡是没有被记载为发明人的其他人,就应当被认定为不属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即使其所做的贡献是在外国完成的,也不能得出该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在外国完成的结论。
 
       其次,从独立权利要求内容的角度进行判断。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实质性内容”是指发明人创造出的最接近现有技术不曾披露的内容,因此应当与权利要求特征部分记载的内容相对应。
 
       另外,对“向外国申请专利”应作广义的理解。对于“外国”应理解为既包括单个的外国国家,也包括国际组织或者地区性组织。对于“申请”应理解为既包括其他国家对应于我国发明专利的狭义专利,也包括对应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注册实用新型、小专利、创新专利和实用专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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