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如果专利权人是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缴纳年费的期限的,可以依照该规定请求恢复权利。办理专利权恢复手续时,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另外,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如补缴相应年费和滞纳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如果专利权人是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缴纳年费的期限的,可以依照该规定请求恢复权利。办理专利权恢复手续时,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另外,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如补缴相应年费和滞纳金),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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