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行为是污染技术和市场经济环境的一种“公害”。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权人和公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严厉打击假冒专利行为。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呢?
《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另外,还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一)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二)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下面重点来对假冒专利的行为进行说明。
一、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导致的假冒专利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产品本身并没有被授予专利权,行为人在该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二是他人就某种产品获得了专利权,行为人既不是专利权人也不是该专利权的被许可人,却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了该专利权的专利号。
二、销售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导致的假冒专利行为。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行为人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可能发生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产品的销售、流通过程中。现实中,往往很难举证证明是和人进行了标注虚假专利标识的行为,容易发现的是销售标注了虚假专利标识的产品的行为。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予以说明导致的假冒专利行为。
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方式还包括在产品说明书、产品宣传材料、广告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构成的假冒专利行为。
伪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是指行为人编造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颁发过的专利证书、没有公告过的专利文件、没有受理过的专利申请文件;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是指行为人以篡改方式编造国家知识产权局没有颁发过的专利证书、没有公告过的专利文件、没有受理过的专利申请文件。这些假冒专利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欺骗公众。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该项是对前四项有可能未涵盖的其他假冒专利行为的穷尽性规定。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直接侵犯的是专利权人的标记权和商誉,蒙骗公众,损害了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利益,侵犯国家专利管理制度,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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